楼上堆重物楼下窗变形汇丰苑社区调解消除安全隐患
更新于:2025-03-25 02:09:01

  本报讯(记者 韩睿)近日,汇丰苑小区居民张女士发现自家阳台的窗框莫名变形开裂。经确认,是楼上住户在阳台堆积重物所致。随后,社区网格员依据民法典相关内容展开调解。最终,楼上居民为张女士更换了窗框,并将重物挪至地下室,消除了安全隐患。

  接到张女士的反映后,汇丰苑社区网格员王海华当即入户走访调查,还请来物业人员进行鉴定。经确认,张女士家的问题是楼上住户在同一位置堆积重物所致。随后,一行人来到张女士家楼上住户家中,果不其然,该住户的阳台上堆积着大量装潢材料和施工用具,且大部分是钢铁材质。正是这些材料的重压,导致楼下张女士家的窗框变形。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恐怕还会引发其他问题。

  王海华了解到,该住户是做装潢生意的商户,此类材料很多,客厅卧室放不下了,有的就堆在阳台上。王海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堆放重物导致建筑物出现倒塌、滚落等情况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经调解,楼上居民到张女士家查看了窗框变形情况,承认自家应当承担责任。当天,对方为张女士订做了新窗框,并在网格员和物业人员的协助下,将大部分装修材料和工具搬至地下室。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调解此事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1255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窗框变形并非典型的“倒塌、滚落或滑落”,但堆积物的重量或堆放方式超出合理范围,导致楼下建筑结构受损(如窗框变形),可参照此条款认定责任。堆放人需证明其堆放行为无过错(如符合安全标准、未超负荷等),否则推定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237条、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若因楼上堆放重物对楼下造成妨碍或损害,楼下业主可依法追责,要求楼上责任人修复窗框至原状,或承担修复和各种损失费用。

  在此事中,社区网格员通过走访、协调和调解,圆满解决了纠纷,避免了诉讼成本,可谓是此事的最优解。太原晚报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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