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伪造材料获取社会保险待遇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政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某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作为申报单位,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办理张某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该局经审核作出《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后该局接到张某涉嫌档案造假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举报后进行调查,认为张某存在欺诈骗保违规情形,进而作出《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告知如下:1.自即日起撤销对张某作出的退休审批表核准手续;2.2023年8月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请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关于张某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的档案材料中存在伪造的证明材料,张某在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情况下领取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且根据张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张某亦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尽管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办理退休的申报主体,但张某是使用伪造材料获益的主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的相对方应当为实际获取社会保险金的一方,故该局作出被诉告知要求张某退回已经领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剥夺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用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专项公共资金,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社会共济性。其稳定运行是社会保障制度有效性的根基,直接关系全体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而诚实信用既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义务,个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任何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均构成对公共财产权的侵害,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本案中,张某使用伪造的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经历材料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骗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客观要件,行政机关据此作出责令其退回社会保险资金并剥夺其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社会保险制度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任何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侵占公共利益。法院经严格审查后,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仅是对张某个人伪造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否定,更有助于维护社保基金的管理秩序和安全稳定。
社保待遇的申领须以真实、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社保领域“骗保必究”是法律红线。虚假申报不仅导致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文/祝飞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