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里的一只流浪猫不慎抓伤了业主家3岁多的孩子。业主要求物业负责,而物业则因流浪猫找不到主人而推诿,并且,物业表示,本小区内一位爱猫人士将自己给流浪猫制作的过冬猫窝放置在小区绿化带内,并且每天定时定点去投喂流浪猫,导致业主家三岁孩子去绿化带玩耍不慎被猫咪抓伤,应该由这位投喂流浪猫的爱猫人士负责。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致伤残,投喂者赔24万的案件冲上热搜,争议较大,是因为大家认为只是偶尔投喂,却要担责。那这样来说,是不是我给流浪汉一次施舍,后续他犯罪了,我也要担责。
其实事实不是这样的,投喂流浪猫是否应该担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仅仅是偶尔投喂,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若长期、经常性投喂,则会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流浪猫无主人,投喂人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致使流浪猫产生心理及行为依赖,并活跃于这一特定场所,增加了此类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某种程度上,投喂行为已经间接成为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可以理解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律师表示,一旦投喂人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你怎么看好心投喂小动物,小动物伤人后,却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校对 廖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