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2500万元怎么变成了1000万元?
原来是股东企图通过减资逃避公司债务
N晚报记者 戴瑞雪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偿债能力的保障之一。当公司经营不善,对外产生债务后,有些股东企图通过降低注册资本的方式减少公司责任财产,从而“一减了之”,此时债权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期,海宁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公司股东减资后未通知债权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杨某、钱某在2014年成立了某电梯公司。2019年起,电梯公司向某电子公司采购电梯配件,并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若干份,货款共计180万余元。电梯公司在支付120万余元后,剩余60万余元货款一直未支付。
2023年10月,电梯公司在明知尚欠电子公司货款未付的情况下召开了股东大会,杨某、钱某代表电梯公司100%表决权的股东作出减资决议,其中杨某的认缴出资由2250万元减少至900万元,钱某的认缴出资由250万元减少至100万元。同时,二人还向登记机关出具了“在减资前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的情况说明。
电子公司认为,电梯公司在减资过程中未进行书面通知,也没有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在报纸上公告减资事宜,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减资。简单来说,电梯公司股东杨某、钱某存在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在减资数额范围内对电梯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多次催讨无果后,电子公司将电梯公司、杨某和钱某诉至法院。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梯公司向电子公司采购配件,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电子公司已经依约提供了货物,电梯公司欠下货款60万余元。对于该笔货款,电梯公司依法应予以支付。
本案中,被告杨某、钱某作为被告电梯公司的股东,明知电梯公司尚欠原告货款未付,但在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未依法通知原告,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同时,二被告向登记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严重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及对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二人应依法承担责任。
最终,海宁法院判决被告电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电子公司货款60万余元,并赔偿相应违约金,被告杨某、钱某分别在其减资的1350万元、1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电梯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是法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安全保障,更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信用基础。法官提醒,减资不等于减责,股东负有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义务,在办理减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减资程序,切莫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逃避债务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