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虽小多次也“刑”
更新于:2025-03-24 11:45:46

“数额较大”是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盗窃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因这类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也会构成犯罪。近期,仓山法院审结一起因多次盗窃行为入刑的案件。

2024年11月,潘某某在某小区某便利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一瓶可乐(价值2.7元)。2024年12月20日,又在某商业广场某便利店盗走一个便当和两个饭团(价值共计33.3元)。2024年12月21日,潘某某再次于某商业广场某便利店盗走酸奶、布丁、雪碧等(价值共计48.4元),随后,在同广场的某商品店盗走一瓶饮料及洗面奶(价值共计132.9元)。同日,潘某某在某超市门口被商场工作人员控制并报警,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身辨别是非和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庄李洁

【来源:福州长安网_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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