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80元到450元,小区停车费可以说涨就涨吗?
更新于:2025-03-24 11:46:18

新家才准备入住,就被通知车位租金要涨,怎么和合同里写的不一样,是业主理解有误,还是开发商太任性?

2021年9月,小华(化名)在珠海某小区买了套房,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与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时间到2026年10月,物业公司除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外,停车场也由其统一经营及管理,每个标准车位的租金是280元/月。

3年后交房时,物业公司一张“公告”,就要把停车费涨到450元/月。一个月涨170元,一年就要多交2040元!

小华不乐意,认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内容显示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经营及管理停车场,明明先前约定的车位租金是每月280元,服务期限也未届满,现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出尔反尔要涨价,便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统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执行相关收费标准。

开发商说,小华虽诉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有车位租金标准,但该协议是小华与物业公司所签,自己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对自己没有拘束力。目前小区的车位尚未出售,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车位进行转让、出租,加之车位租赁价格又不属于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的特殊范畴,可以自行定价。故而小华不能要求物业公司出租车位,或执行所谓“租金标准”。

物业公司则说《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等,协议里提及的车位租赁费用,只适用于地面公共车位,其他车位租赁费用则是由开发商与业主具体约定,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按照“450元/月”的租金标准,为业主办理规划车位月租事宜,也是受开发商委托,完成工作事项,小华的诉求理据不足。

珠海市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小华与被告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可以确认被告开发商出售房产之时,已经明确授权被告物业公司对停车场进行统一经营及管理,并授权其收取车位租赁费用。原告小华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即对前述委托代理关系明确知悉,协议可直接约束被告开发商与原告小华。

协议中明确约定车位租赁费用为280元/月,被告物业公司虽辩称该价格标准只适用于公共车位,但条款中对此限制并未作明确约定,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告开发商应当依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擅自提高车位租赁标准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小华有权要求予以改正。

最终,珠海市香洲法院支持了原告小华的诉讼请求。被告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南方+记者 王韶江

通讯员 肖辉燕 李宇欣

【作者】 王韶江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