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三秦网讯(记者 文晨 通讯员 夏春春)近日,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大安中心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转错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随着移动支付的日益普及,微信、支付宝转账带来便捷的同时,操作失误导致的转错款纠纷也愈发常见,此案便是典型。
赵某与苟某曾为生意伙伴。2023年6月,赵某本欲通过微信给一位朋友转账10780元,却不慎将款项转入苟某微信账户。苟某收款后,拒绝返还该笔款项,赵某无奈之下,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苟某诉至法院。苟某在庭审中辩称,早在2022年10月,自己就已将该微信账号及绑定电话卡赠送给他人使用,因此并未实际收到这笔转账,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双方在此事发生后,多次协商还款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矛盾不断升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苟某承认赵某转款的微信账号为其实名注册,且在与赵某的生意往来中,曾使用该账号进行转账操作。虽然苟某称在款项转入前已将账号送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法院认为,苟某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接收赵某转款,致使赵某遭受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后,承办法官主持调解。最终,苟某认识到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及支付账户的违法性,赵某也意识到自身未经核实便转款存在疏忽。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苟某同意返还赵某10000元。
法官提醒,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他人受损,应当返还。本案中,赵某误转款至苟某实名账户,苟某账户实际收到款项却无交易基础,符合“得利无法律依据”要件,依法负有返还义务。即便苟某主张账户已转增,但并未举证实际控制权已发生转移,其作为账户登记主体仍应承担法律责任。微信作为实名制金融工具,用户负有妥善管理义务。苟某若擅自转赠账户,不仅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更需对账户后续风险担责。赵某因疏忽误转款项,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电子支付需审慎核对信息,避免操作失误,用户亦须严格履行账户保管义务,非法处置账户将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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