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许昌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宋二歌 王丽婷)本想贷款还网贷,却被告知“流水”不足,一不小心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近日,经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姚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姚某家住鄢陵县,今年33岁。2024年7月,姚某在网上看到一个小额贷款广告,就想“拆东墙补西墙”,贷款偿还即将到期的网贷。添加好友后,对方自称李经理(另案处理),承诺无抵押、无担保也可以办理贷款,且贷款速度快等,但是需要姚某将其银行卡、手机号等发给其审核,并开通银行卡的网银服务功能。姚某照做后却被告知因其银行卡“流水”不足,需要“包装流水”才能办理贷款。
随后,姚某按照对方要求来到指定地点,与自称为贷款机构业务员的焦某(另案处理)见面,并被带至市区建安大道某银行“刷流水”。焦某用姚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刷卡取现19500元后,又把银行卡等证件交给姚某,要求其到银行柜台取现。这一系列操作引起了姚某怀疑,意识到这些钱有可能是来路不正的“黑钱”。但网贷还款期限临近,姚某便抱着侥幸心理,在焦某的监督指使下,通过银行柜台取现2.6万元交给焦某,配合对方将转入自己银行卡的资金予以取现。
次日,姚某就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原来,就在姚某配合焦某取现的当天,家住洛阳的周女士被诈骗22万余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其中一笔4.6万元转入姚某的银行账户,转出金额为4.55万元。
案发后,姚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家人的帮助下退缴了违法所得500元,并退赔诈骗案被害人周女士损失,取得谅解。
今年1月,该案移送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检察院认为,姚某在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银行卡接收、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仍然用自己银行卡为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今年2月,此案宣判,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