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钥匙在手,充电桩却一直没有着落,“卡”在了小区物业不肯出具允许施工证明。记者昨日从大连中院获悉,大连中院的终审判决,让一场与业主安装汽车充电桩相关的理念与“技术标准”之争、权利与义务之争落下了帷幕。
该案缘起于朱先生想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自家车位上安装汽车充电桩设施,需要向供电局提供车位使用证明、购车证明、物业证明等相关材料。材料陆续准备妥当,唯独小区物业迟迟不肯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于是朱先生一怒之下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
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朱先生认为,小区物业有义务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故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使用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及其他材料。
法庭上,朱先生援引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印发《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部门要求和业主充电需求,依法依约积极配合居民个人、供电企业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活动,不得无故阻挠,不得擅自设置门槛……
而小区物业则拿出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其中第6.1.5条规定:地下车库或高层车库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但朱先生所在小区在2020年取得规划许可时,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虽然满足当时的消防验收要求,但是没有达到安装充电桩的标准。
一面是大力发展新能源、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向上态势,一面是《技术标准》之下言之凿凿的安全隐患。天平两端,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如何平衡?
一审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请,判决物业公司为朱先生出具同意其使用地下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大连中院。
大连中院民二庭对该案进行了更为细致严谨审查。《技术标准》中提到的“地下车库或高层车库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是针对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小区业主自用停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充电桩等问题,应由供电企业根据现场勘察结果依规进行判断,并需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认定不符合《技术标准》并拒绝配合,不予支持。另外,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政务咨询”中,住建部回复,对于竣工于《技术标准》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满足该标准其他条款,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等停车库其他相关标准要求时,可安装充电设施。
大连中院民二庭法官张钱查询人民法院案例库,类案均支持了业主的诉求。事实、证据、判例,发出一致的声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让这场激烈的理念与《技术标准》之争、权利与义务之争落下帷幕。
鉴于我市已有多件类似诉讼,大连中院向大连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明确物业公司的职责边界、规范物业公司对业主的答复、畅通救济渠道等审判中发现的物业服务问题。
日前,大连市物业管理协会回函表示,将会强化责任落实,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履职,依法配合业主或使用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该协会同时也向各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关于积极配合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工作的倡议书》。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王艺)
【来源:东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