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贵州日报
停车场内,车辆前挡风玻璃被物品砸坏。 (受访者供图)
停车场收费公示牌。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睿 摄影报道
春天正是出游的好时节,遵义的曾先生却碰上了一件糟心事。
近日晚上接近9点,曾先生和同伴自驾抵达贵阳,打算前往青云市集。由于周边停车位紧张,寻觅许久后,曾先生将车停在了兴关路上的“尚义路路侧停车场”。
“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我停好车,询问我们当晚是否离开,随后收取了6元的停车费。”
然而,到了晚上12点左右,曾先生一行人准备返程时,却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被砸碎,车盖上还留有一个旧玻璃瓶。
当时,停车场工作人员已经下班,曾先生拨打停车场公示牌上的联系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无奈之下,他们选择报警,打算等第二天再处理此事。
第二天,曾先生找到前一天收费的工作人员,对方却以“我不管这个”回应,让曾先生“找公司”。随后赶来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称“我们停车场不负责保管(车辆)”。
“后来,我们联系上了停车场相关负责人,对方称停车场只提供停车服务,出了问题概不负责,公司会协助警方展开调查。”曾先生对此感到不解,“既然我缴费后将车停在规划好的停车位上,停车场管理公司就理应承担看管义务。”
后续,停车场管理公司协助警方调取了当晚事发的监控视频。“查看监控后,只能确定物品是从楼上掉落的,大致推断出掉落楼层,但没有直接指向嫌疑人的证据。”曾先生无奈地说,“警方表示可通过DNA比对锁定嫌疑人,但瓶子太过陈旧,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目前,车辆保险公司给出的维修报价超过3000元。了解曾先生的遭遇后,记者前往“尚义路路侧停车场”实地走访。
该停车场位于兴关路的一条巷道内,一侧是老旧民居,二楼用作餐饮经营,另一侧是酒店。停车场显眼位置的公示牌显示,收费主体为“贵阳南明城市交通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记者通过公示电话联系了该公司。
“尚义路路侧停车场由我们管理,是路边的临时停车位。”接线员介绍,“收取的停车费,本质是占用公共资源的费用。如果车辆在车位上发生剐蹭,我们会出面协商处理。若是高空抛物导致车辆受损,我们需要进一步确认车辆停放位置等具体信息。”接线员还表示,若涉及赔偿问题,建议车主通过司法程序确定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明。至于具体处理方案,自己会向上级反馈。
那么,收费停车场对车辆安全究竟是否负有责任?在高空抛物导致车辆受损,又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车主该如何维权?
对此,“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峥作出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费停车场作为保管人,与车主之间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刘峥说,“此次涉事停车场在经营场地内,未能采取安装防护网、安排专人巡逻、安装仰角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防范高空抛物,导致车辆因高空抛物受损。而且停车场无法提供行为人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需因保管不善承担赔偿责任。”刘峥进一步指出,该涉事停车场是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性停车场,属于经营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停车场对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尽管车辆受损是第三方高空抛物所致,应由第三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停车场因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维修赔付的补充责任,赔偿后可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首先,若能确定高空抛物所在楼栋,可由该楼栋全体业主或住户给予补偿;其次,事发地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可能的抛物区域进行走访、排查等工作,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最后,公安机关查明具体侵权人后,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在公安机关调查后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车主可先与收费停车场、业主、住户、物业公司等相关责任方协商补偿或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车主应留存好现场照片或视频、报警记录或回执、停车费收据或发票、监控录像,以及车辆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