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社保后又投诉公司补缴滞纳金由谁承担?
更新于:2025-04-14 21:13:33

本文转自: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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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司与员工签署一个放弃缴纳社保的协议,将应缴的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员工工资中,如果因补缴社保而产生滞纳金,那么这个滞纳金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事件回顾

  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初衷本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求与权益,并尽可能覆盖到更多人群,其中,社会保险是构成内容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然而,现如今存在不少企业为节省成本,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同时,一部分劳动者也心存“到手收入高更重要”而忽视长远保障权益的观念,双重因素导致现实中偶有双方约定不缴纳社保,“多”发点工资的现象。

  不过,企业方往往还会担忧: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又怕职工日后回来追这笔社保费。这时候,企业一般会要求职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缴交社保的协议书》来免除自己的责任。那么,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如果职工后续投诉要求补缴社保,那其中产生的滞纳金又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结果显示上述协议无效且最终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贾先生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贾先生在该公司提供的有关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书》上签了名,该申请书中载明:贾先生自愿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自行承担相关税费,请求公司将相应社会保险费转换成现金支付给自己,若反悔愿承担一切后果并全额退回已发放的社会保险费。当事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共计7年未帮贾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贾先生向社保中心投诉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事项。社保中心受理后,向该公司先后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社会保险费期限补缴通知》,责令该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贾先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最后,该公司在期限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但其认为,贾先生是自愿签署的《申请书》,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单位滞纳金应该是贾先生的过错,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需自行承担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单位滞纳金,驳回其诉讼请求。

  不过,也有人认为,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一开始就达成合意不缴纳社保,而转为给劳动者适当多发放一些工资,虽然于法有不合规之处,但在实际中能同时满足双方需求,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微企业用工而言,可以“双赢”何乐而不为?此情形下,劳动者后续如反悔并投诉企业,于情理上也有瑕疵,企业相当于“吃了哑巴亏”,所以补缴社保后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该由劳动者承担。

  还有来自山东烟台的一则相似案例表明,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法院最终判定该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若不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补缴时会产生滞纳金的情形下,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因此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负主要过错,而该员工对滞纳金的产生亦有过错,为次要过错,双方对该滞纳金的承担比例分别为70%和30%。

  文 朱兰英 摄 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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