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伸腿阻止高铁关门女子被行拘
更新于:2025-04-21 08:29:24

  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消息,近日,一名旅客在深圳北站强行阻挡列车车门关闭,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违法行为,被深圳铁路警方行政拘留。

  4月18日13时许,由东莞南站开往厦门站的D2404次列车停靠在深圳北站3站台准备发出。正当列车车门缓缓关闭时,车内一名女子因同行人还未上车,竟强行用身体阻挡车门,阻止列车关门发车。

  现场两名铁路工作人员见状立即上前制止,但女子情绪激动,全然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和其他乘客焦急的目光。直到女子的三名同行人赶到,女子这才离开车门,随后列车关门驶离。

  经工作,4月19日12时,民警在厦门成功查获该女子,其对自己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铁路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五)擅自移动铁路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

  (六)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

  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 | 广州日报 央视新闻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