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李晓梅
2023年7月,孙女士在自家新房里看着送上门的定制家具,越看心越凉——不知名的板材,陌生的生产厂家,缺失的LOGO标识,都指向一个令她震惊的事实:她花费近3万余元在某专卖店定制的家具,竟和自己心仪的一线品牌毫无关联。
【案情】
2023年3月,孙女士被某全屋定制的招牌吸引,进入店内。销售员热情迎客:“您可真有眼光!咱是一线品牌,老牌子了,你也知道,放心吧。”被专业话术打动的孙女士当场刷卡支付1.8万元。家具到货时,孙女士发现整套家具没有任何标识。面对质疑,商家轻描淡写:“这是按照你选的板材做的,咱们合同上也没写明必须某品牌啊。”孙女士这才发现,自己和对方签合同时没明确约定品牌,只是笼统地写着“全屋定制”“柜体:里昂橡木-1”“门板:暖白雾麻”。这下,还真说不清了!
“我是冲着某品牌去的,这不是挂羊头卖狗肉吗?”孙女士很生气,和专卖店反复交涉,得到的答复都是他们按照合同来的,板材也是孙女士自己选的,不同意退货。“这是欺诈!”孙女士一纸诉状将专卖店告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家具定制合同、退还家具款及赔偿3倍价款共计11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自家店铺门头上突出使用某标识,并在向原告销售时,重点强调自己是品牌,虽有过分强化品牌的行为,因其确有品牌授权,故不足以认定欺诈,应认定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考虑到原告为维权付出较高成本,酌定由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违约金。遂作出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家具定制合同;被告家具店退还原告孙女士家具款并赔偿损失合计3万余元。
【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欺诈须具备主观故意与客观欺骗行为双重要素。该案被告虽在门头标识、销售话术中突出品牌要素,但因确实持有品牌授权资质,难以认定其具有虚构事实的故意。相较之下,其混淆产品来源的行为,实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关于产品标识真实性的规定,构成标的物瑕疵交付的根本违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4款解除要件。
据《江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