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例:程某梅、程某芹是姐妹俩,无兄弟。母亲十年前去世,程某梅五年前嫁到外地,父亲平时和妹妹程某芹生活在一起。程某梅只是逢年过节的时候回来探望父亲。父亲于2023年去世,留下一处祖宅。2024年,程某梅找到程某芹,协商处置父亲留下的祖屋,程某芹认为父亲在世的时候自己照顾最多,姐姐几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无权继承。程某梅认为,法律规定自己与妹妹享有同等继承权,两人由此发生纠纷。经当地调委会调解,两姐妹最终达成平等继承父亲遗产的协议。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专家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承担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享有多分遗产的权利,但此权利的行使需要证明其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就程某芹案例而言,鉴于其对父亲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若想确保其能依据法律规定多继承遗产,更为稳妥的方式是由其父在生前订立有效遗嘱,以明确其意愿并获取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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