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取钱后卡内存款不翼而飞?原来背后有“第三只眼”
更新于:2025-03-29 01:56:19

本文转自:正义网

正义网讯(通讯员葛梦桐)11名被害人仅仅是在ATM机上取钱,卡内剩余存款便不翼而飞?原来是ATM机被动了手脚。日前,经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判处3名被告人相应刑罚。

一套神秘设备“盗”走银行卡信息

2023年10月,昆山市公安局接到多人报案,称银行卡被盗刷,卡里的存款一夜之间增添了几笔海外消费。巧合的是,他们在银行卡被盗刷前,都在同一天凌晨、用同一台ATM机进行过存取款。

“我们网点共有11名客户的银行卡被盗刷,损失60万元左右。我们查看监控发现,在这些客户存取款之前,有人在ATM机上装了微型摄像头及读卡设备。”银行网点负责人告诉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根据监控记录,找到了在ATM机安装设备的朱某。朱某交代,他此前在昆山打零工,偶然在某境外聊天软件上收到私聊信息,询问他是否有兴趣做兼职,只需帮忙在ATM机和笔记本电脑上插入设备,即可获得报酬。

“他给我发了一个定位,让我导航去公园石头后面找蓝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着芯片卡和针孔摄像头,我拿到设备后当天晚上就装在了附近的ATM机上。”朱某供述,他在ATM机附近“转悠”了2小时后将设备取下,再根据指示把设备连接在电脑上。

侦查人员调查发现,朱某放置在ATM机里的芯片卡能盗取银行卡信息,针孔摄像头则用来偷拍取款密码,当朱某将设备接入自己的电脑后,由其上线远程操作电脑,提取采集到的被害人银行卡信息,再把信息发给境外人员制卡套现。

朱某辩解称:“后来我又按他的要求去过浙江台州、江苏无锡等地,但都没有成功,我真的不清楚做的这些事是犯罪,就是测试下设备。”但侦查人员在朱某手机中发现,朱某曾注册虚拟币钱包,并有几笔收款记录。

黑色产业链上究竟有谁?

朱某的设备从何而来?聊天软件对面的“他”究竟是谁?侦查人员“顺着网线”抓获胡某,并在胡某车上查获多套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然而,胡某并不承认自己曾安排朱某在昆山安装盗刷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我不认识朱某,只是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加过一个群聊,里面的人都在讨论如何在ATM机安装设备采集银行卡信息。其中一个昵称‘万亩森林’的人让我帮忙测试设备,就是你们在车上查到的那些,他承诺如果得手我分三成,他分七成,但我没有成功过。我还见过一次群里的范某,帮他维修和测试他带来的设备,当时他给我转了一些虚拟币作为报酬。”

侦查人员根据朱某、胡某的虚拟币交易记录锁定了做境外礼品卡生意的范某。范某说,他想到礼品卡上有磁条,一直琢磨是能否找到方法复制礼品卡磁条信息再制作新卡,从而多次卖出牟利。为了掌握这门“技术”,范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加入多个复制卡片的群聊,由此结识了胡某。

“胡某告诉我他会制作一种芯片卡,能够采集磁条卡信息,还说如果我想学可以跟他见面。”范某交代,202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胡某联系他说有一批银行卡的信息,询问能否帮忙在境外制卡盗刷,范某遂联系境外人员路某,根据胡某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制作了十几张“新”银行卡,再在境外刷卡套现。此后,他将套现后的分成转到了胡某提供的几个虚拟币账户中。

破解电子证据收集难题

2024年3月,案件移送至昆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境外聊天软件“阅后即焚”,相关聊天记录已全部灭失,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梳理出案件突破关键点——胡某在案件中起到什么作用?各人的获利情况究竟如何?如何证明朱某的犯罪故意?

面对犯罪分子成链条、黑科技的作案手段,承办检察官与检察技术人员密切协作,寻找破题路径。

虽然胡某拒不承认参与本案,但技术人员找到了关键突破口——MAC地址。技术人员发现,虽然朱某、胡某作案电脑IP地址不相符,但是主、被控网卡MAC地址相一致,同样能够证明胡某远程操控朱某电脑的事实。

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和技术人员讨论认为,要彻底解开谜团,必须整理清晰虚拟币交易的全流程,溯源补充虚拟币资金链条电子证据。

为此,技术人员查阅了涉案虚拟币钱包地址及交易流水,整理出该团伙虚拟币资金链条上11个虚拟币账号所有交易信息,在各虚拟币钱包的充币记录、提币记录中寻找关联关系。

“溯源时技术人员发现,尾号为vf的虚拟币钱包中,有一笔交易记录与胡某供述的范某向其支付的款项一致,证明这个钱包为胡某所有,而此钱包收币记录又与范某供述的分赃给胡某的交易记录一致。”承办检察官说,正是这一关键证据证明了胡某的犯罪事实。

厘清全部犯罪真相

为了查明该团伙成员具体获利情况,在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门的指导下,昆山市检察院司法会计依据涉案虚拟币账户的充币、提币记录,围绕涉案人员收益开展测算。

由于该团伙交易的虚拟币与美元挂钩,技术人员根据朱某、范某等人获取虚拟币后交易记录情况,结合交易日当天汇率计算得出,朱某、范某、胡某共计骗得59.43万余元。

司法会计还专门绘制了一份本案“账目往来”思维导图,图上清晰标注了全部涉案虚拟币钱包账号、地址及资金流向,直观呈现出该团伙分赃脉络:由境外人员路某将全部收益的45%转账至范某,范某扣除部分金额后再分别转给胡某、朱某。胡某为掩饰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将其收到的部分虚拟币转移至其控制的自己弟弟的虚拟币账户。检察官经联席会议讨论认定,胡某上述行为涉嫌洗钱罪。

图谱还显示出,胡某的虚拟币钱包与张某的钱包间存在多笔交易记录,与胡某供述中与“万亩森林”的往来相印证。针对电子数据反映的张某、路某的犯罪事实,昆山市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网上追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朱某只知道帮忙测试设备、不知道是在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辩解,承办检察官依据朱某虚拟币钱包交易记录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以及朱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11名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9万余元的事实,认定其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此后,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范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由其亲属代其退缴赃款59万余元,赔偿了全案被害人所有损失。

2024年9月,经昆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朱某、范某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十万元;以犯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胡某、朱某提出上诉。2025年1月14日,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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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0 18:5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