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嘉兴日报
禁渔区、禁渔期的红线不要碰!
相关部门提醒: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
■记者 张应隆 通讯员 沈 浪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嘉兴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站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从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全省范围内梭子蟹抱卵亲蟹和幼蟹进入禁捕禁售期。误捕梭子蟹抱卵亲蟹和幼蟹必须立即放生。禁捕期间,严禁收购、销售梭子蟹抱卵亲蟹和幼蟹。
“每年4月至7月是抱卵梭子蟹生籽、幼蟹成长的黄金期。”嘉兴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站相关负责人介绍,幼蟹蜕壳8至10次、个重300克左右性成熟后,才算是初长成的“青年蟹”,整个过程至少5个多月时间,这也正是抱卵梭子蟹及幼蟹禁渔5个多月的主要原因。
禁捕禁售的梭子蟹抱卵亲蟹具体指腹部带籽的梭子蟹;幼蟹则是指体重小于70克、头胸甲长小于49毫米的梭子蟹。渔政部门提醒,禁捕禁售期间若有渔船误捕抱卵梭子蟹请予以放生,并鼓励广大市民从我做起不捕捞、不买卖。
值得一提的是,近来,我市还在广泛开展严厉打击电鱼违法行为暨违规违禁网具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嘉兴市、县两级联动,广泛开展巡逻巡查,进一步加强渔业执法力度。
3月3日,由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白某、黄某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湖市人民法院开庭。两名被告人因在平湖市禁渔期内使用电鱼非法捕捞,被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经法庭审理,白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承担相应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14545.52元。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承担相应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5837.7元。两名被告人均在平湖市范围内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电鱼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实则代价巨大,轻则罚款拘留,重则锒铛入狱,保护渔业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切勿因小失大。
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根据渔业法相关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