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自愿加班”协议陷阱
更新于:2025-04-09 18:30:16

本文转自:河源日报

  如果在入职时签订了自愿加班协议,协议是否有效?签了协议后能不能继续要求支付加班费?当事人该如何维权?为此,广东达伦(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彦红进行相关普法。

  记者:自愿加班协议是否有效?

  李彦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故公司让员工签订自愿加班且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记者:签了协议能不能继续要求支付加班费?

  李彦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责任不因劳动者签署放弃加班费协议而免除,并且需要结合不同情况支付不同标准的加班费。

  记者: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李彦红:在收集证据方面:1.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记录、指纹打卡数据、门禁记录);2.工作成果证明(加班期间完成的工作文件并保留邮件发送时间);3.加班通知(用人单位通过微信群、邮件、公告等要求加班的记录);4.证明加班未支付费用的证据(如工资条、银行流水、沟通记录等)。

  在维权途径方面:1.与用人单位协商;2.协商没有结果情况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3.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4.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梁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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