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闽北日报
案情简介:1月26日,一位消费者在松溪县某鞋店花费400元左右购买了两双运动鞋。其中一双运动鞋穿了十天左右,就出现脱胶问题。3月13日,该消费者到店联系商家要求退货。被商家拒绝的消费者觉得不合理,向松溪县市场监管局去电申诉,望12315投诉举报中心介入处理。接到投诉后,松溪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商家与消费者。经调解,商家已为其更换另一款售价一致的鞋子。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购物小票、消费凭据等材料,并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及时与商家沟通并维权。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