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件回顾
老王是某物业公司的员工,2017年4月10日入职后,当天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每月2400元。2019年11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日,公司向老王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老王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老王的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以老王没有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认为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审理
河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0月31日到期时,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赋予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具有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选择权,维护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关注©山东高法大法官访谈 | 山东高院院长霍敏: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司法担当,以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山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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