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住老师勿靠承诺书
更新于:2025-04-15 10:12:20

本文转自:浙江日报

高路

  高路

  日前有新闻报道,安徽新锐教育集团旗下多所滁州学校的教师反映,入职时被要求签订“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且滁州市公务员或者事业编考试当天,学校会对符合考试条件的教师挨个打电话,或拉工作群开视频会议,没有及时回消息的教师,会被认定为参加考公考编,学校将对参与考公考编人员进行处罚并通报。

  对此,安徽新锐教育集团工作人员在视频里回复,此举是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比如你中途考编走掉了,学生怎么办呢……我认为这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

  考公考编是个人权利,学校没有权利限制个人权利。学校让老师签的这个所谓的承诺书,违反了《劳动法》,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想以此规避法律风险是徒劳的。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学校可以与员工约定违约责任,但必须合理合法。《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权利拒绝。当然,如果因为劳动者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比如,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应该依法赔偿,但一定得有真凭实据,法律不会认可自说自话,更不会认可坐地起价。

  恰恰相反,学校若因考公考编辞退教师,或构成违法解除合同。这一事件,老师反映该学校用了一些上不了台面的小手段阻止报考,甚至威胁处罚、辞退员工,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老师不必受其影响,一旦遭受不公待遇,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学校用这样的方式,无非是想把人留住。诚然,民办学校在师资力量的稳定性上面临更大压力,但这不是学校违法限制老师正当权益的理由。学校应该用好的待遇、好的工作环境留人,而不是在正常人员流动上设置障碍。在安徽这家企业为员工流动设限的同时,也有一些民办学校通过好的环境和待遇吸引了大量公办优秀老师的加入。想吸引人才就得拿出“真金白银”,只有那些愿意提供良好待遇的用人单位,才能赢得就业市场的青睐。

  学校认为这是职业道德问题,其实是搞道德绑架。好老师难求,同样的,好学校才会得到人才认可,人才流失,不能怪人才,更不能怪环境,恰恰应该反思的是学校自己。我们应该尊重年轻人的选择,考公考编考研里暗藏着他们对未来的期待。流动是保障社会活力的重要因素,社会乐见更多用人单位成人之美,用宽容的态度对待年轻人的选择。

大学生也需要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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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6 03:5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