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务公司以李丽(化名)患有乙肝拒绝其入职,李丽以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诉至法院,这场官司怎么判?3月21日,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上诉人某商务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丽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某商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某商务公司赔偿李丽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其官方网站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并连续保留10日;逾期不履行,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去年6月26日,李丽通过网络平台向某商务公司投递简历,应聘京东运营岗位,该岗位工作职责:负责店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经过面试等环节后,李丽于同年7月15日收到了某商务公司发送的录用通知邮件。该录取通知书载明,入职前需完成体检,体检项目必须包含心电图、胸透、血压、血常规、尿常规、妊娠(仅限女性)、肝功、甲肝、乙肝两对半。
7月16日,李丽完成体检,体检报告载明李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均为阳性。因体检出乙肝三项阳性,某商务公司要求其进行复检。李丽于7月17日至重庆市某医院进行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DNA)定量检查,该院于7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单,载明指标超出参考范围。同日,李丽将上述检测结果通知某商务公司。随后,双方就入职问题产生争议。7月26日,某商务公司以“项目运营情况不佳,岗位暂停招聘”为由拒绝李丽入职,但仍在网络平台发布“京东运营”岗位的招聘信息。
10月28日,李丽以某商务公司以其患有乙肝拒绝其入职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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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本案争议本质是用人单位不当行使用工自主权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合理合法的自主用工权应当受到尊重,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以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为前提,不能将与工作要求无实质关联的主观偏好凌驾于劳动者的客观履职能力之上。
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乙肝病原携带者作为社会劳动群体的一部分,不应因其特殊身体状况在就业中遭受不合理歧视,用人单位应当以更加包容的态度展现企业人文关怀,主动消除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用工偏见。
某商务公司以李丽系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其入职,显然侵害了李丽的平等就业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某商务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对李丽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和李丽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由某商务公司赔付李丽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赔礼道歉,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