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广西日报
王琦、唐伟、汪昌莲、张玉胜、王志高
观点集萃
事件:因岳父突发急病需要照护,在陕西某企业工作的周国兴向所在公司请事假7天,被公司以“并非必须由本人处理”为由拒绝。记者采访发现,当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对事假暂无清晰具体的规定,相关规则的制定权主要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进而导致事假的“休”与“批”之间存在诸多矛盾。
微评:事假制度的初衷,是让劳动者处理个人紧急事务,或必本人才能处理的家庭事务。一些用人单位出于效益的考虑,往往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严格限制事假的批准条件,设置复杂的审批流程,甚至将事假与薪资、晋升挂钩,这种做法忽视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家庭责任。(王琦)
微评:“请假”说起来很容易,但“怎么请”“请什么”的标准与程序缺乏参照依据,当务之急,是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假细则,使“模糊”的事假制度变得“清晰”,使不确定的程序性操作变得“确定”。(唐伟)
微评: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还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兼顾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汪昌莲)
微评:可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分级审批机制,区分紧急事务与一般事项,设置合理的事假时长与薪资补偿标准。(张玉胜)
微评:只有在法律保障与人性化管理间寻得平衡,才能切实化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构建更为和谐的劳动关系。(王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