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焦作日报
问题提出:申女士
问题陈述:我之前与好友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好友将名下一套闲置房屋提供给我居住,我也支付了一定费用。近日,听闻居住权只有登记后才生效,心中不禁担忧起来。我们没去登记,它还有法律效力吗?之后会不会被认定无效,让我失去居住的权利?
行动记者:张 苗
行动结果:4月7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像申女士这种情况居住权合同有效,但居住权未设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是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登记的居住权合同不产生物权效力,合同权利人不能取得居住权。但尽管居住权未登记,双方签订的居住权合同本身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权利人可以基于居住权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去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工作人员提醒,想要设立居住权,在签订合同后,双方还需尽快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