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一工程师入职2年被降薪后离职,起诉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胜诉
单位调薪应与劳动者达成一致
■本报记者 李成沿
海口的刘先生2020年入职时与某农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薪资协议》,约定月薪1.5万元。但从2022年5月起,某农业公司就以“岗位不符合协议工资标准”为由,单方将刘先生的工资降至每月约8000元,甚至拖欠2023年1至3月的工资。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先生被迫离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获支持。某农业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公司上诉,维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农业公司应向刘先生支付7万余元工资和4.5万元经济补偿金。
案情经过:工程师入职2年后被降薪竟不知情,离职后维权
年过五旬的刘先生拥有中级水电工程师的职称,2020年年初,他通过人才引进政策进入某农业公司担任水电工程师一职。2022年年初,刘先生发现他工资变少了,由约定的1.5万元变成了8000元。刘先生找到公司财务询问,公司财务没给出明确答复,让刘先生先回去好好工作,公司不会少发刘先生的工资。
2023年3月,刘先生发现某农业公司没有给他发放2023年1月至3月的工资。他多次到公司询问,可某农业公司也未给出答复。2023年3月底,某农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协议工资制度是适用于紧缺人才及急需人才,还有关键岗位的紧缺人才,也就是高端人才、特殊人才。刘先生的学历只是大专,职级为中级水电工程师,只是一名普通水电工,根本不符合协议工资的条件,也无考核指标,能力远远达不到协议工资的标准,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工资。刘先生表示,他当时经过人才引进进入的某农业公司,前两年发的月工资一直是1.5万元,降工资时也没人和他说,到最后竟连工资都不发了。刘先生被迫无奈,于2023年3月17日向某农业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刘先生和某农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向某农业公司索要自己被克扣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某农业公司不愿支付,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和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7万余元工资和4.5万元经济补偿金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某农业公司表示其具有对刘先生进行调整工资的情形,然而其提交的关于工资调整的证据均没有刘先生的确认,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工资调整事宜向刘先生作出征询意见和解释告知的情形,所以某农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调整工资的行为与刘先生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某农业公司提出刘先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工资调整的主张,该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某农业公司的主张不足以作为减损刘先生获取足额劳动报酬的法定权利的理由。某农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进行工资调整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和协商一致的情形,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案中,某农业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迟延、不足额发放工资事宜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已经与刘先生协商一致,故某农业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刘先生工资的情形。刘先生以某农业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等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龙华法院判决某农业公司应当向刘先生支付202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差额5.5万余元、2023年1月1日至3月17日工资1.5万元和经济补偿金4.5万元。某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公司单方降薪未经合法程序,不能以员工沉默视为同意
在该案中,公司和劳动者的争议焦点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并按照降薪后的标准实际发放工资超过一个月,在此期间劳动者未提任何异议,能否就此认定劳动者通过实际履行认可了降薪?
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是不可以的。同时,民法典第140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沉默原则上不能视为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如果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则相对人很容易在不经意甚至不知晓的情况下就被动与他人成立了法律行为并受其约束,这显然违背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民法典第5条确立的自愿原则。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没有事先约定,也没有交易习惯,劳动者持续超过一个月未提异议的状态不能视为意思表示,自然也就不能视为其同意了降薪。
符雯妃表示,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可能性有多种,可能是未发现工资发放金额的减少是有可能的,也有可能是不同意降薪但害怕质疑会导致丢掉工作。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既可能是因为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项下的主给付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害怕不继续提供劳动会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继续提供劳动的行为与降薪前无异,自然不能视为以行为对降薪作出的默示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