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驾驶辅助功能的宣传方式,监管部门的确有所要求,例如,工信部发布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规定到:
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智能网联汽车驾驶自动化等级、系统能力、系统边界等信息时, 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夸大系统能力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功能命名及营销宣传中,不得使用暗示消费者该系统可以作为自动驾驶系统使用,具备实际上并不具备的功能等用语,防止驾驶员滥用风险。
在此基础上,工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5〕45号)也要求企业按照上述指南开展宣传活动。
这样看来,小米汽车官方网站上的提示,也符合该指南的要求:「智能辅助驾驶功能并不能完全代替驾驶员控制车辆,驾驶员始终承担着安全驾驶车辆与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全部责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请务必全程保持注意力集中,时刻关注车辆周围路况,并做好随时接管车辆的准备」
这方面,我国还是挺和国际接轨的,欧洲、美国也存在类似的立法,例如美国加州就在 2022 年出台立法,禁止企业将 L2 级别的驾驶辅助功能宣传为 「自动驾驶」-- 消费者和从业者私下里怎么叫是个人自由,但车企和经销商在官方宣传材料里这么说不行,以至于特斯拉的美国官网里,对于 FSD 功能,也只好额外打了个括号,变成 Full Self-Driving (Supervised),强调还需要驾驶者人为监督不能彻底撒手不管,突出一个「自动驾驶的完全实现是有可能的,但完全的自动驾驶又不太可能」。
A manufacturer or dealer shall not name any partial driving automation feature, or describe any partial driving automation feature in marketing materials, using language that implies or would otherwise lead a reasonable person to believe, that the feature allows the vehicle to function as an autonomous vehicle......
不过,和美国不同的是,我国关于驾驶辅助宣传的规定,更多地是以「通知」、「指南」的形式作出。虽然监管部门话说得斩钉截铁,明确了宣传辅助驾驶功能时「不得使用暗示消费者该系统可以作为自动驾驶系统使用」,但执行和处罚力度相对不足,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只能用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条款作为兜底,以至于相当一部分企业还在通过模棱两可、引人遐想的措辞进行试探。在此不点名具体车企、无意介入造车新势力饭圈纠纷,诸位读者朋友也可自行脑补,相信都能联想到一系列暗示可以撒手不管的营销话术。
这样看来,尽管存在行业规范,但立法工作还是得跟上,这也是新兴行业从跑马圈地、草莽英雄的时代向有序竞争转型的必经之路。